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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 租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关于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 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 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 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 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 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我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

(一 责任部门: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房产局。

(二) 补贴范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201511日以 后来沈就业创业,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 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我市 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正在或曾经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房 租补贴。

(三)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800/月,硕士毕业生400/月, 士毕业生200/月。

(四) 补贴期限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

(五) 补贴申报:租房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在沈实现就业的,按用人单 位所在区;在沈实现创业的,按创业项目所在地,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各区、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房租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 3末前。

在沈实现就业人员提供要件:

1. 《在沈就业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

2. 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合同原件及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

4. 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5.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 房产部门出具的原籍非本市证明、在沈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证明及未 正在或曾经租住公租房证明。

在沈实现创业人员提供要件:

1. 《在沈创业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3);

2. 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 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 房产部门出具的原籍非本市证明、在沈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证明及未 正在或曾经租住公租房证明。

(六) 补贴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条件进 行初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七) 资金来源:房租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 县(市)承担部分给予50%补助。

(八) 资金拨付:每年8末前,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在沈就业毕业生租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 《在沈创业毕业生租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在10个工作 日内将市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系人:闫东明

联系电话:024-3140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