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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

沈人发〔201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博”工程是我市人才引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引 进我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博士后)。为规范和推进“引博” 工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引博”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的实施 意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才工作部门作用。

(二) 按需引进原则:着眼于全市发展大局,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需求, 以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主体。

(三) 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引进人才具有良好的 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

(四) 公平公正原则:引进办法和过程要公平、公正,引进结果要公开、 透明,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沈阳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引博” 工作。

第四条“引博”的聘用单位为我市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 士后),要按规定核准编制、岗位,纳人事业编制管理。各单位对于引进博士(博 士后),要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培养使用。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五条要围绕我市先进装备制造、航空、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

新能源、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领域,重点为各大产 业园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士后)。

第六条引进对象原则上为高等院校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包括当年 出站的博士后)。引进博士(博士后)要具有良好的业务潜质和较强的创新 创业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士后)必须具备《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八条实施“引博”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征集需求信息。每年初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引博” 需求信息征集工作;

(二) 制定“引博”工作方案。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对征集的需求 信息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引进急需紧缺博士(博士后)工作方案,报市人 才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三) 发布招聘信息。在沈阳市人才工作网、中国沈阳人才网和有关高 校网站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四) 招聘与资格审查。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并 组织招聘单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 面试、考察。招聘单位制定面试、考察工作方案,经市人才办 会同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 确定人选。由招聘单位研究提出拟聘人选,报市人才办主任办公 会研究决定;

(七) 身体检查。

(八) 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九) 聘用。按有关规定备案或报批,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引进政策

第九条对实施“引博”工程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实行以下政策:

(一) 事业单位与引进博士(博士后)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引进博士(博 士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二) 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士后),纳人事业编制管理,享受法定工资 福利待遇。企业引进博士(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和相 关约定执行。

(三) 引进博士(博士后)与市人才办签订最低5年服务年限(含试用期) 人才资助协议的,可享受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提供的为期3年、每月 2000元的人才资助。如违反约定,收回人才资助。

(四) 引进博士(博士后)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按照我市相关政策 予以照顾安排。

(五) 除上述待遇外,引进博士(博士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还可享受其 他高层次人才政策。

(六) 对引进博士(博士后)的其他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腾飞 联系电话:024-2291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