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沈人才发〔2017〕2号
为深人实施“盛京人才”战略,加大“引博”工作力度,引进更多重点 领域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 的通知》(沈人才发〔2015〕1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引博”工作实际, 制定《〈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 “引博”对象
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对象由原来的“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包括 当年出站的博士后)”调整为三年内毕业(或出站)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
二、 “引博”工程适用范围
参加沈阳市“引博”工程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我市企事业单位”调整 为在沈企事业单位。中省直企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引博”工程规定、 纳人“引博”工程计划的,人才资助按照《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 执行。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引博” 工程规定、纳人“引博”工程计划的,按50%享受人才资助。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时间:每年6月和11月。
2. 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负责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1) 申请报告。由申报单位提交《关于申报“引博”工程的请示》(附 人才简历)。
(2) 证明材料。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复印件 要求单位人事部门用印证明。主要有引进博士的毕业证书(博士后出站手续)、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在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自助打印)。
3. 受理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才办人才三处、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与
市场处受理。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腾飞 联系电话:024-229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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