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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评选“盛京大工匠”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评选“盛京大工匠”实施意见

沈人社发〔201714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沈阳市建设 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 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 深人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扎实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盛 京大工匠”评选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盛京大工匠”选拔工作,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一) 坚持服务沈阳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坚持增强沈阳企业核心竞争 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沈阳企业产品质量为目的,着力培养一批与加快老工业 基地全面振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要求相适应的高技能骨干队伍,每年 在全市各企业中评选25“盛京大工匠”。

(二) “盛京大工匠”的选拔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含 中央、省驻沈单位)在编在岗的高技能人才。其中,重点选拔为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农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特别是近5年内在先进 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企业技术创 新、改造、攻关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的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三) 人选“盛京大工匠”人员由企业实行动态考核,通过5年的业绩 评价后,可继续参加“盛京大工匠”选拔。

(四) 建立“盛京工匠”退出机制。对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在重大技术 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开除行政处分、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拘役以上 刑罚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补贴。

二、 选拔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长期工作在生产 服务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 动奖章、辽宁省功勋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 能手、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沈阳市劳动模范、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二)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 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三) 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 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得到同行业公认。

(四)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 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 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外同类职业(工种)中 产生重要影响。

(六)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 术问题。

(七) 获得在国际、国家、省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 为国家、省、市争得荣誉。

(八) 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同行业内 影响较大。

三、 申报材料

各单位按照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盛京大工匠评选工 作通知,推荐“盛京大工匠候选人员。各单位推荐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盛京大工匠申报表》,一式5份(附电子文档);

(二) 候选人事迹材料,一式5份(附电子文档);

(三) “盛京大工匠候选人基本情况表》一式5份(附电子文档);

(四) “盛京大工匠候选人推荐汇总表》,一式1份(附电子文档);

(五) 职工代表(5名以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公示结果;

(六) 候选人技术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候选人职业资格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含照片页、职业资格等级页、职业工种页),候选人 所获各种荣誉称号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旁证材料,并要求整洁、清晰,统一用 A4纸复印或打印。核准后原件返还,复印件加盖单位审核章并制作证明材料 目录后,单独装订成一册。

四、 评选程序

(一) 推荐。参加选拔人员自愿报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逐级进行 资格审核、择优推荐。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人选须经领导集体讨论 确定,并公示1周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

(二) 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候 选人,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 评审。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

(四) 公示。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公示5个工作日。

(五) 审定。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情况,将拟定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五、 享受待遇

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下年度推荐选拔“辽宁大工匠人选,并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评选和参加国外(国际)交流活动, 适时安排技术交流和休假活动,一次性颁发每人5万元奖励津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办公 室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汤岳成 联系电话:024-225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