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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 建设项目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意见

沈人社发〔201714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沈阳市建设 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 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 深人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加强和规范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 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育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 本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 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

(一) 本意见中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 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 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 培育基地建设项目要密切结合沈阳经济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 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而开展项目实施。

(三) 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我市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 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 训中心。

(四) 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我市每年拟建5-10个市 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各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下达的培 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通知,推荐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五) 培育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 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 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髙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育基地还承担髙技能人才考核 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髙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髙技能成果交流展示 等任务。

二、 申报条件

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具有 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二) 培训能力。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 年培训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 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社会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 20%以上。

(三) 师资队伍。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 1:20-1:25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髙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 总数的40%以上。

(四) 培训合作。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 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 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 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三、 审批程序

(一) 申报。符合培育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报培育基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申 报书》,《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 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 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各项目单位专业建设带头人进行答 辩,专家组对培育基地项目申报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择优

确定拟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项目建设单位。

(三) 公示。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四) 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 基地”牌匾,并拨付相应项目资助经费。

(五) 资助。每年在全市拟建5-1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项目, 并根据项目实施可靠性确定给予20万元_50万元资助金额。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项目产出

培育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 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育基地项目实施一年,围绕2-3个专业(职 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 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 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育基地项目,增强规模化、 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育基地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 训能力不少于1000人。

(三) 提炼培育基地建设工作经验。通过实施培育基地项目,总结高技 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的经验和 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 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培育基地建设 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做到资金到项目、 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 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建设所需培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 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及其他培训成本等费用。

(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 在项目建设中期和建设周期完成后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

求,对培育基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未按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 挪用建设资金、未按照方案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弄虚作假的,经查明 属实,撤销其基地称号,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才工作 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人:汤岳成 联系电话:024-225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