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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输送毕业生奖励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输送毕业生奖励实施意见

沈人社发〔201714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沈阳市建设 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 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 深人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促进校企合作,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范、 有效做好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输送毕业生奖励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_、基本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奖励申报、 审核和审批工作。

(一) 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当年度输送到我市各类企业毕业生100 人以上,可按规定申请输送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依法追缴奖励经费;造假单位,不再享受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

二、 申报条件

申请本项奖励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 所输送的毕业生为当年度进人企业的技能人才,并与企业签订三 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以上。

(二) 申请本项奖励需在输送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起三个月后至一年 内提出。

三、 申报材料

申请本项奖励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输送毕业生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 输送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三) 接收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劳动用工备案(含劳动合同)和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四) 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申请学校法人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行政许可证(办学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 申报。学校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输送 毕业生人数和奖励金额。

(三) 拨付资金。根据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办公 室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汤岳成 联系电话:024-225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