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实施细则
沈阳市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实施细则
沈人社发〔2018〕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学生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各类高中等学校毕业5年内未进人孵化基地(园区)首次在沈 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租赁场地的毕业生(含出国、出境 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校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每年可领取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 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每年1万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2年。
第四章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到经营场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区、县(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要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确 认情况属实后,留存相关要件的复印件,填写《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汇 总表》。
第五条申请创业场地补贴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身份证;
2. 营业执照;3.经营场地相关证件(创业场地租赁协议);4.毕业证(出国、 出境留学回国人员持学历认定证明,在校证明);5.企业缴税凭证;6.属于 困难家庭人员的应提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五章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政策负责对高校毕业 生有关要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县(市)财政局复核后,区、县(市)财政 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
第七条 6月末前,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贴情况 形成本地区《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 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第六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 际补贴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材料归档。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实、虚报、 瞒报者取消申报资格。对部门审核不严、造成补贴资金损失或变相套取补贴 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系人:王军纪 联系电话:024-31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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