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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办企业贷款 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办企业贷款
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沈经信发〔201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沈阳市 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团 队在沈创新创业,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融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办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 称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是指,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中解决,用于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风 险补助资金。

第三条人才创办企业是指,企业在我市注册且经营时间不超过5年, 企业法人或创业团队主要成员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 [2016]54号)规定的人才认定标准,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是指出资额占企业 注册资本金50%以上人员。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鼓励担保机构为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对融 资担保机构开展的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上年度发生额的0.5% 给予风险补助,每个担保机构获得的此项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 7Co

对于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对担保期限不 满一年的担保额,根据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为人才在我市创办企 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注册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已备案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二)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上年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5%或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

(四)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五)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六) 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 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申报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将下列材料报送市经 信委。

(一) 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

(二) 融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办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1)0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附注。

(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人才创办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情况专项 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 注册地及法人资格情况。

2. 上年度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及职工工资、福利、保险 金的发放或缴存情况。

3. 注册资本金总额,实有担保资金总额。

4. 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5. 上年年平均担保费率。

6. 上年完成的担保总额,上年完成的人才在沈创办企业的贷款担保额, 及其按年折算担保额。

7.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并由银行确认盖章的人才在沈创办企业贷款 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五) 人才创办企业法人或创业团队主要成员人才资质证明复印件,创办 企业团队主要成员出资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 人民银行提供的担保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七) 担保机构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市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担保风 险补助资金项目预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市财政局对市经信委上报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的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制定担保风险补助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上报市政府 审批后,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通知、公示在沈阳市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网站上进行。

第五章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条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 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风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将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已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 30%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负责做好项目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取消其申请此项补助资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注 册会计师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81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责任单位: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系人:刘巍

联系电话:024-86589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