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沈人发〔2015〕1号)(沈人才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引博”工程是我市人才引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引进我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博士后)。为规范和推进“引博”工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引博”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的实施意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才工作部门作用。
(二)按需引进原则:着眼于全市发展大局,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以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主体。
(三)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引进人才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
(四)公平公正原则:引进办法和过程要公平、公正,引进结果要公开、透明,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引博”工作。
第四条 “引博”的聘用单位为我市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士后),要按规定核准编制、岗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各单位对于引进博士(博士后),要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培养使用。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要围绕我市先进装备制造、航空、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领域,重点为各大产业园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士后)。
第六条 引进对象原则上为高等院校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包括当年出站的博士后)。引进博士(博士后)要具有良好的业务潜质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士后)必须具备《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实施“引博”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需求信息。每年初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引博”需求信息征集工作;
(二)制定“引博”工作方案。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对征集的需求信息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引进急需紧缺博士(博士后)工作方案,报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三)发布招聘信息。在沈阳市人才工作网、中国沈阳人才网和有关高校网站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四)招聘与资格审查。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并组织招聘单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面试、考察。由招聘单位制定面试、考察工作方案,经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确定人选。由招聘单位研究提出拟聘人选,报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身体检查。
(八)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九)聘用。按有关规定备案或报批,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引进政策
第九条 对实施“引博”工程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实行以下政策:
(一)事业单位与引进博士(博士后)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引进博士(博士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二)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博士后),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法定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引进博士(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执行。
(三)引进博士(博士后)与市人才办签订最低5年服务年限(含试用期)人才资助协议的,可享受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提供的为期3年、每月2000元的人才资助。如违反约定,收回人才资助。
(四)引进博士(博士后)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按照我市相关政策予以照顾安排。
(五)除上述待遇外,引进博士(博士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还可享受其他高层次人才政策。
(六)对引进博士(博士后)的其他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人社局
2015年3月26日
为深入实施“盛京人才”战略,加大“引博”工作力度,引进更多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才发〔2015〕1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引博”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引博”对象
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对象由原来的“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包括当年出站的博士后)”调整为三年内毕业(或出站)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
二、“引博”工程适用范围
参加沈阳市“引博”工程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我市企事业单位”调整为在沈企事业单位。中省直企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引博”工程规定、纳入“引博”工程计划的,人才资助按照《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执行。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引博”工程规定、纳入“引博”工程计划的,按50%享受人才资助。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每年6月和11月。
2.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负责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由申报单位提交《关于申报“引博”工程的请示》(附人才简历)。
(2)证明材料。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复印件要求单位人事部门用印证明。主要有引进博士的毕业证书(博士后出站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自助打印)。
3.受理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才办人才三处、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受理。
咨询电话:22539011、22913343
电子版初审报送邮箱:sysybgc@163.com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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