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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成果 转化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沈科发〔2017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 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文件精神, 为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成果就地转化,设立“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成 果转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科学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沈阳市高层次人 才创新成果转化补助的资金,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重复支持。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择优补助、科学管理、 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助对象、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对创造并就地转化且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成果的高层 次创新人才和团队(三人以上,下同)予以补助。

第五条补助方式为一次性后补助。

第六条人才和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 规定条件或经市人社局认定。

(二) 所转化创新成果研发任务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个人申报排名 应在前五名,团队申报排名应在前七名)。

(三) 创新成果转化过程的主要指导者或参与者。

(四) 团队成员均要符合上述三款之条件。

第七条人才和团队创造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通过验收且形成验收意见的市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

(二) 核心技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 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或取得行业许可、 准人证明的。

(三) 通过市以上行业协会评定的。

第八条创新成果在沈阳本地转化,且转化时间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 第九条创新成果转化一年后的产值和净利润较上年(上年同期,下同)

增幅达20%上的;新产品转化一年后实现产值200万元以上、净利润10 万元以上的。农业创新成果转化效益指标不低于上述增幅或数额的50% (下 同)。

第三章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重点补助在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 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现代服务业、 现代农业等领域创造成果的人才和团队。

第十一条补助额度为10—100万。队形式申报的补助额度上浮 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 创新成果转化一年后产值和净利润较上年增幅达20%以上、50% 以下(含50%)或新产品转化一年后实现产值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且净利润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下的,补助 额度为10万元。

(二) 创新成果转化一年后产值和净利润较上年增幅达50%以上、 100% (含100%)以下或新产品转化一年后实现产值1000万元以上、5000 元(含5000万元)以下且净利润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下的, 补助额度为20万元。

(三) 创新成果转化一年后产值和净利润较上年增幅达100%以上、 200% (含200%)以下或新产品转化一年后实现产值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 1亿元)以下且净利润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下的,补助

额度为40万元。

(四)创新成果转化一年后产值和净利润较上年增幅达200%上或新 产品转化一年后实现产值1亿元以上且净利润500万元以上补助额度为70 7Co

第四章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由人才或团队所在的科技成果研发单位负责组织。所在 单位应是创造科技成果的、沈阳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转化效益情况由转化单位负责提供,其真实性由转 化单位负责。转化单位应是沈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经初审后将纸质申报材 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 目予以考察,依据评审、考察结果择优推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向社 会公示且无异议,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依照《沈阳市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 人才〔20164号)有关规定支出。

第十六条获得补助资金单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提交补助资金执行情况 报告。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虚报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情况、伪造相关证明文件或冒领、 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 盛京人才计划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24-2272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