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沈人社发〔201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 新创业人才髙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27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顶尖人才、杰出人才是根据《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 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被认定为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的顶尖 人才、杰出人才。
第三条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确保中青年科技 英才培养工程有序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 同推进。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四条从2017年8月27日起,对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一) 新增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 新当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长期)人才,国家 “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给 予250万元奖励;
(三) 新当选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 尖人才、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青年学者给予30万元奖励;
(四) 同一人才人选上述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不重复享受,按照其人
选人才计划中所对应上述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对我市自主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
200万元的“培育人才”奖励,具体如下:
(一) 2017年8月27日以后,当年自主培养出顶尖人才的企事业单位, 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 2017年8月27日以后,当年自主培养出1 ~ 5名杰出人才的企 事业单位,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培养出5名以上杰出人才的企事 业单位,当年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三) “培育人才”奖励经费作为获奖励单位开展引进、培养人才的专 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有关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常年受理,根据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实施情况,分批、集中兑现奖励。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 单位申报。培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将国家相关人才计划人选通 知文件、人才聘任合同、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奖励申请表等材料,报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 审核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出拟奖励名单, 报市人才办备案。
(三) 公示。将拟奖励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 奖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 规定程序,将奖励经费拨付给人才所在单位,人才所在单位将个人奖励发放 给人才本人。
第四章管理评估
第八条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向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报请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备案、公示;市财政
局负责奖励经费的拨付和财政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计监管和保 障。
第九条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 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奖励人才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奖励 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人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国 内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造假个人和单位永久性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 政支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赵峰
联系电话:024-2253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