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 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沈阳市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
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沈经信发〔201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沈阳市建设创 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本期实际偿还本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择优给予最多3 年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
第三条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 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费 用总额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以下简称费用补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企业家,是指按照《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 定实施细则(试行)》(沈经信发〔2018〕19号),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家。
本细则所指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包括:直辖市、四川省、山东省、广东省、 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湖南省、湖北省等。
第五条贷款贴息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10月组织申报一次;费用 补贴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3月和10月,各组织申报一次,由市经信委 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应由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创办或领办
时间为2or7年1月1日(含)以后;
(二) 申报费用补贴的创新型企业家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 申报费用补贴的费用为发生在科技创业先进地区的研修费及至该 地区往返交通费,且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以后。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报贷款贴息受理程序。由市经信委在委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 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 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 创新型企业家证明;
(二) 出示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 出示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企业证明;
(四) 出示银行贷款证明(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 出示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 件;
(六) 其它证明要件。
第八条申报费用补贴受理程序。由市经信委在委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 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 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 创新型企业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 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 接活动的相关证明(产品技术研讨、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合作交流,创新产 品推广等会议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三) 研修报吿或对接成果证明材料;
(四) 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证明,应为税务部门或交通部门正式开具的 发票或车(船、机)票等合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 其它证明要件。
第九条组织审核。市经信委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验申报企业有无不良 记录及失信信息,对查验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提
出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
第十条审定公示。由市经信委确定拟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市 级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 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申报单位拨付补贴 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 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纳人诚信黑名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佟盛
联系电话:024-227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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