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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用工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实施细则

沈人社发〔2018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关 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 20172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我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 1000元的用工补助。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和《沈 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向所在区、县(市)、 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接受核查。审批通过后,将新招收高校 毕业生信息通过网络管理软件系统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新招收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满一年后,持以下材料 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用工补助:

1. 《沈阳市企业录用髙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申请报告》;

2. 《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附件);

3. 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报到证》、《身份证》和《毕业证书》 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提供《毕业证书》、《护照》、《劳动合同》 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 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政策负责对用人单位 提供的有关材料和髙校毕业生信息进行核实备案,并报区、县(市)财政局 复核后,、县(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七条6末前,、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助情况 形成本地区《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申请报告》和《沈阳市企 业申请录用髙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的50%市财政局申请 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第六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 际补助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企业要对接收的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对毕业生实施动态 管理,毕业生离职要及时上报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所属企 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档案,负责所属企业接收毕业生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定期到企业现场核实检查毕业生在岗情况。对检查发现虚报、瞒 报补贴的企业,扣减当期补助经费,取消该企业的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追

究企业法人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系人:黄欣然 联系电话:024-22520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