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动态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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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动态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沈科发〔2018〕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成果转化,实行人才动态支持政策,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相关奖励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科 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 持,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人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
1亿元的,综合质量效益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 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 新设企业证明材料;
2. 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3. 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等营业收人证明材料;
4.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受理两次,每半年组织专家 审核一次,对通过审核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项目计划,会同沈阳市人
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 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 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奖励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 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第七条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 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王轲、鞠楠
联系电话:024-22744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