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沈科协发〔20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进 院士专家等髙端智力,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推动作 用,为我市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服务,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我市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高端 人才的重要载体。院士专家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科技研发 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用合作项目为纽带,以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弓I导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深人开展项目研发、 技术攻关、咨询论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建立健全院士与企业合 作的长效机制,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任务条件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1. 开展区域规划、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咨询论证和技 术指导;
2. 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 与研发人员联合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
3. 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 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4. 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 学科建设,培育学科带头人和产业领军人物;
5.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立的主要对象是:大中型科技骨干企业、中
小民营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 第五条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 提供充分和必要保障;
2. 具备一定的创新基础和创新氛围,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 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与相关领域一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 的科研合作项目、人才培养合作或成果转化合作项目;
4. 企业主要领导对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配有 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有比较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规 范与工作运行制度;
5. 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研发载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和扶持产业发展 方向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六条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每年申报 一次,可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基层科协组 织申报,也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科协申报。每年6月底之前,申报单位填 写《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单位的经济发展情况、 技术创新能力情况、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详细情况、合作项目情况、建站规 划等说明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建站单位申报后,进行登记汇总,调研核实,资格评审, 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才办、市科协批准,以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统一授牌。
第八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
1.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 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 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 备1名以上科研助手。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 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2. 进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 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 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3. 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 护问题,双方签订协议或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 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九条市科协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和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1. 研究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
2. 批准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3. 定期研究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4. 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健康、 协调、稳步发展;
5. 协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整合社会资源,提高 工作效率;
6. 组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办法和激励措施;
第十条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 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指导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2. 对提出建站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将符合建站条件的建站单位名单 报市科协批复;
3. 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在我市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
4. 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表彰奖励与宣传工作;
5. 联系国内外高端人才,积极引进高层智力为沈服务;
6. 做好院士专家在沈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专项资金,对院士专家工
作站创建、表彰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分为院士专家服务引导资金和绩效 考核奖励资金。院士专家工作站引导资金,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启动前期的 联系对接院士专家的综合服务保障等。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表彰在建站工作中成效优异、贡献突出的单 位和院士专家。协调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科技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结合工作职能,对由院士主导的自主创新重大项目、重点课题和人才评价等 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五章考核表彰
第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根据建设目标和 任务要求,建站满1年后进行一次考核。每年12月,建站单位上报年度工作 进展情况报告。考核评价工作由市科协牵头组织实施,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对建站单位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第一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第 二年仍不合格的取消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
第十四条加大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宣传力度,选树典型,总结经验, 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扩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知名度和影响 力,每两年对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专家和单位 进行表彰,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 浓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区县(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站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联系人:张莽
联系电话:024-2272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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