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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投身小微企业 科技研发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作者:

沈阳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投身小微企业
科技研发工作实施细则

沈科发〔2016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 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文件精神,为推 动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引导和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 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金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对以应聘、中标、承包、合作研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进行科技 项目研发,取得预期成果或实现本地转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产学研合作项目 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为小微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签订合同金额的30%,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三) 重点奖励与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建筑、生物医药、

能源环保、通用航空、农产品加工、移动互联网、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软 件信息、应用电子商务等产业密切相关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申报人才或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与小微企业签订正式聘用、中标、承包或合作研发合同;

(二) 必须主持或参与企业科技创新研发项目且取得预期成果或实现本 地转化,并以项目为依托进行本奖励事项申报;

(三) 关于高层次人才的界定。高层次人才学历限定为博士或海归硕士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限定为副高以上且必须具有科技研发工作经历。 拥有发明专利的人才其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不受限制;具有参加市级以上重 点项目研发经历且在其中排名前七以上者,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限制下浮一 档。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由区、县(市)科技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 申报,经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 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拨 付相关补贴经费。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八条申报单位每半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执行情况报吿。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

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71231日止。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24-22721944